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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又称《邦联公约》。美国宣告独立后由13个独立的邦结成邦联所制定的根本法,在1787年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颁布实施以前,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作用。1776年开始起草,1777年11月15日由第二届大陆会议(北美13个州的代表会议)提交通过,1781年2月2日完成各州批准,3月1日生效。主要规定13个州组成同盟,但“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中央仅设有一个由各州每年派遣2—7名代表参加的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但每州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国会负责对外事务和印第安人事务,解决州与州之间的争端,控制铸币和借款,以及建立邮政制度。没有明示属于国会的其他一切权力仍由各州保留,其中包括税收和商业管理。国会休会期间有一由国会任命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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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中文名 邦联条例
外文名称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全称 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国家 美国
通过日期 1777年11月15日
批准日期 1781年02月02日
生效日期 1781年03月01日
失效日期 179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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