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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地方立法权。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地级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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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中文名 较大的市
外文名称 Larger city
数量 18个(现有)
特点之一 拥有地方立法权
行政区类别 地级市
所属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批准数量 49个
原较大的市 重庆(1997年直辖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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