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是一个
法律概念,是为了
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
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
拥有了
地方立法权。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扩大至全部282个
设区的市。
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
唐山市、
吉林市、
大同市、
包头市、
大连市、
鞍山市、
抚顺市、
齐齐哈尔市、
无锡市、
淮南市、
青岛市、
洛阳市、
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
地级市”)、
宁波市、
邯郸市、
本溪市、
淄博市、
苏州市、
徐州市。
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
省会城市27个、
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